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政务服务三级联动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政办〔2011〕1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昆明市政务服务三级联动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昆明市政务服务三级联动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快昆明市市县乡三级联动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搞好市县乡三级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提高依法行政和政务服务水平,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三级联动工作的指示精神,结合全市开展政务服务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各市级分中心,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政务服务中心,各县(市)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各乡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等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三级中心),是三级联动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
第三条 三级中心在政务服务工作中,由具体受理政务服务工作的中心负责横向协调窗口(或部门)和纵向协调上下级中心(或部门),逐步开展行政审批服务工作,建立横向协调与纵向协作并举的层级政府间行政审批服务工作机制。
第四条 昆明市政务服务管理局负责指导、督查各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县(市)区政务服务管理局负责指导、督查各乡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工作;各级各类分中心纳入本级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局统一管理,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三级中心以昆明市党政机关网络为基础,以“昆明市政务服务三级联动信息系统”为依托,做好三级联动信息系统数据的录入、上报和维护工作,做到录入规范、数据完整、更新及时,逐步建立和完善三级联动工作网络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六条 充分发挥好县(市)区中心在三级联动工作中承上启下的枢纽作用。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三级联动相关工作的领导,在本级政务服务中心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本地区三级联动相关工作机制的建立健全,加强对本级中心和乡镇(街道)中心联动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协调工作。主要任务是制定相关制度,协调联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推进三级联动相关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