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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昆政办〔2011〕1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有关国有企业:
  《昆明市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昆明市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我市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农村公路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办法》、《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的若干意见》、《云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云南省农村公路质量监督指导性意见》及《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农村公路及站点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农村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农村公路包括我市辖区内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具体为我市的通乡油路、通畅工程、路网改造、通达工程、建制村路面硬化及路基改造工程、自然村公路建设工程等。
  第三条 我市农村公路建设实行“政府监督、业主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四级质量保证体系。
  第四条 凡在我市辖区范围内从事农村公路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试验检测、材料供应单位等所有从业单位,必须遵守本细则,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按照交通运输部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昆明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市交运局)设昆明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以下简称市交通质监局),各县(市)区、管委会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县级交运局)成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县级质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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