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调解工作“以奖代补”实施意见的通知
(昆政办〔2011〕1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昆明市人民调解工作“以奖代补”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昆明市人民调解工作“以奖代补”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
人民调解法》和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调动广大人民调解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效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基础性作用,夯实人民调解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在全市实施人民调解工作“以奖代补”,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打造平安、推动发展、构建和谐”的思路,以化解矛盾纠纷为主线,以维护群众利益为根本,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有效预防“民转刑”案件的发生,降低化解矛盾纠纷的行政成本、司法成本和社会成本,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通过实施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创新工作机制,进一步调动和发挥广大人民调解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责任心和荣誉感,不断提升调解质量和调解成功率,努力实现“三不出、四下降”的工作目标。“三不出”即:一般矛盾不出村(居、社区)和本单位,大的矛盾不出乡镇(街道)和部门,疑难复杂矛盾不出县(市、区);“四下降”即:群体性事件下降,民转刑案件下降,民事诉讼案件下降,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下降。
二、组织实施
(一)组织机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要加强对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工作的领导和协调,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和发展。市、县(市)区两级司法局及开发(度假)区司法局(法制局、综合执法局)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的组织实施。
(二)实施范围。人民调解“以奖代补”是对本行政区域内乡镇(街道)、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解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以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为据),按照“谁调解、奖励谁”的原则,由政府出资实行的计件奖励。此前各地对人民调解的其他经费保障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