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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服务中心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服务中心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昆政办〔2011〕1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政务服务中心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关于政务服务中心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和规范全省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云政发〔2011〕68号)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1〕1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提高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水平,结合昆明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机构设置
  经过几年的努力,昆明市辖区内的各县(市)区及各乡镇(街道)全部建立了政务(为民)服务中心。今后,各级政府应设置政务(为民)服务中心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组织协调、综合服务和监督检查等工作。中心管理机构应在上级批准的政府机构限额内,设置为政府工作部门。目前,昆明市已经设立政务服务管理局,机构规格为正县级。各县(市)区政府也应统一设置政务服务管理局,为挂靠同级政府办公室的行政机构,机构规格为正科级,并视工作需要设置相应内设机构。经本级政府同意确需由部门单独设立的办事大厅,纳入本级政务服务管理局统一管理,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政务服务管理局及中心运行经费和人员办公经费单独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统一规范名称
  市、县(市)区两级政务服务机构统称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分支机构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分中心”。乡镇(街道)设立的政务服务机构统称为“×××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为民服务中心”。村委会(社区)为民服务机构统称为“×××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社区)为民服务站”。
  三、统一场所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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