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土地供给阶段,市规划局要结合地块实际情况,按照“局部不平衡、整体平衡;短期不平衡、长期平衡;静态不平衡、动态平衡”的原则,切实加大规划保障力度,兼顾全市“退二进三”企业土地一级开发的收支平衡,提出更优的具体规划条件,确保国有投资公司顺利收回投入资金。
五、企业搬迁
(一)企业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协议”后,必须按协议规定时限完成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并交储土地。未能按约定时限交地的,违约时间在3个月以内的,按协议约定条款进行处罚;违约时间在3个月以上、半年以内的,扣减搬迁补偿总额的10%;违约时间在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扣减搬迁补偿总额的15%;违约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扣减搬迁补偿总额的20%。
(二)经批准的“退二进三”搬迁企业,由县(市)区政府按照全市工业产业布局规划,协调企业新建项目的立项、选址、落地建设等相关工作。
(三)经批准的“退二进三”搬迁企业,根据《国土资源部
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1号)精神,所搬迁的工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在落实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制度的基础上,依法不属于招拍挂出让范围的工业用地,工业园区可以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土地。
(四)对搬迁入园的“退二进三”企业,在搬迁入园后按实际投资额的35%折算为落地方的招商引资完成数。
六、项目验收
(一)企业搬迁改造项目竣工后,由企业提出申请,市“退二进三”工作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评估验收。
(二)验收不合格的企业,不予支付企业搬迁入园补偿保证金,并责令企业按搬迁改造方案进行整改,直到验收合格。
(三)验收合格的企业,由专家组形成验收报告报市“退二进三”工作办公室备案。接到验收合格报告后,由市“退二进三”工作办公室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市土储中心或投资公司支付企业搬迁入园补偿保证金。市土储中心或投资公司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企业应得的搬迁入园补偿保证金。
七、相关事宜
(一)企业交地后,按照“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委托合同”三方协议,由辖区政府或国有投资公司组织企业拆迁工作。
(二)企业生活区土地及按规划要求需整合连片开发的土地,由辖区政府按市政府旧城改造的相关政策予以评估、确定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