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企业“退二进三”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昆政发〔2011〕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现将《昆明市企业“退二进三”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昆明市企业“退二进三”工作实施细则
为有效解决全市企业“退二进三”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顺利推进主城区工业企业搬迁入园,促进企业技术改造、节能减排和集中、集群、集约发展,决定对《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企业“退二进三”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昆政发〔2010〕67号)进行修订,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企业申请
(一)申请条件
1.在主城区范围内从事工业生产的企业;
2.搬迁后仍落户于昆明市;
3.具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4.其他符合规定的企业。
(二)申请程序
拟实施“退二进三”的企业,向属地区政府“退二进三”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区“退二进三”工作办公室初审,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市“退二进三”工作办公室核准。
由于环保或安全等问题,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作出停产行政决定,并且未享受相关补偿政策的,可直接列入“退二进三”计划,按“退二进三”政策组织实施。
(三)申请所需材料
1.实施“退二进三”项目申请(原件);
2.搬迁改造方案;
3.昆明市“退二进三”项目申请表、企业基本情况表(原件);
4.董事会或职工大会决议(复印件);
5.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6.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7.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四份。
二、土地收储
(一)企业获得“退二进三”批复后,由市土储中心牵头,昆明发展投资集团公司、昆明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以及属地区人民政府配合,初步提出土地一级开发整理主体,按程序报市政府确定后,由土地一级开发整理主体按照“生产区、生活区相分离,企业原址土地与未来规划用途脱钩”的原则,进行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
(二)具备引入社会资金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的项目,由土地一级开发整理主体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社会资金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的办法》(昆政发〔2010〕69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确定和引入社会投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