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实施意见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实施意见
(昆政发〔2011〕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针对当前我市面临的严峻供水形势,为巩固节水型城市创建成果,深入推进昆明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保障城市用水安全,确保社会稳定,依据《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和《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处罚办法》等规定,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工作任务
  (一)切实加强计划用水管理
  1.根据《昆明市城市计划用水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等规定,对已被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企业、事业、机关、学校、社会团体、部队等非居民用水户,在2011年12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期间,用水指标下调10%;其中从事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等经营的,用水指标下调20%。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用水管理,积极采取节水措施,严格按照市节水管理机构核定下达的用水计划指标用水。超计划指标用水的,将直接按1.5倍的最高倍率收缴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
  牵头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市水务局 储汝明
  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市节水办 龚询木
  配合单位及责任人:昆明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 施伟
  2.对月用水量在100立方米以上、采用现金或支票方式缴纳水费、目前尚未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非居民用水户,纳入计划用水管理并执行考核。超出用水计划指标的用水量,除据实缴纳水费外,将根据该单位实际执行的水费标准,由市节水管理机构委托昆明自来水集团公司在收缴水费时执收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收缴的加价水费由昆明自来水集团公司定期上缴市级财政专户存储,专项用于节水工程和管理以及实施居民用水“一户一表,抄表到户”户表改造资金的补助。根据《昆明市城市计划用水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等规定,在2011年12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期间,下调10%用水指标;其中从事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等经营的,用水指标下调20%。超计划指标用水的,将直接按1.5倍的最高倍率收缴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