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现有黄磷生产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实施节能减排、技术升级、不新增产能的改造项目,由各州(市)经委按照项目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备案。
七、新建和在建黄磷装置必须同步达到经济技术指标条件,现有黄磷装置必须在2010年前达到经济技术指标条件。省工业和信息委将以2008年度为基础,对各企业经济技术指标落实情况实施公告,公告结果作为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能否享受普通电价、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节能减排等优惠政策和制订限制企业生产措施的主要依据。
八、从工业和信息化部《
黄磷行业准入条件》开始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
云南省黄磷行业准入条件》。
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
黄磷行业准入条件》
二○○九年五月十九日
附件:
为促进产业结构升级,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型产业过快增长,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根据我国黄磷行业发展现状,结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按照“控制总量、节约资源、降低能耗、保护环境、持续发展”原则,制定本准入条件。
一、生产企业布局
(一) 新建和改扩建黄磷生产企业厂址要靠近磷矿资源所在地和电力生产中心;必须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总体规划或黄磷、磷酸盐(磷化工)等相关行业发展规划;必须符合国家及各级政府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或污染防治规划。
(二) 在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干道、铁路干线及重要地下管网两旁1公里以内,居民聚集区和其他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生态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文化遗产保护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新建黄磷生产企业。已在上述区域内开工建设、投产运营的黄磷生产企业,要根据《
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及该区域规划,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