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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贯彻实施《黄磷行业准入条件》的通知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贯彻实施《黄磷行业准入条件》的通知
(云工信[2009]228号)


各州市经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产业[2008]第17号)并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黄磷行业准入条件》,对于防止黄磷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加强环境保护、确保安全生产、规范有序发展、促进技术进步和结构升级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保护我省黄磷行业优势地位具有重要的作用。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黄磷行业准入条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新进入黄磷行业的企业,起始产能规模必须达到5万吨/年及以上,不得分期建设,并同步建设黄磷就地深加工装置,黄磷全部实现就地加工利用。

  二、现有黄磷装置必须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对原装置实施改造升级。2010年底前,现有装置电极升降系统全面实现自动控制技术改造;2012年底前取缔单一燃煤锅炉供热方式。在建和新建黄磷装置,必须同步采用电极升降自动控制和取缔单一燃煤锅炉供热方式的技术。

  三、10000千伏安以下黄磷装置必须在省内规定的时限内淘汰拆除。未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许可,对擅自延长淘汰拆除时限的企业,不予审批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暂停执行已批准立项的项目,并通过差别电价等措施限制企业生产,直至通过淘汰拆除检查验收。

  四、新建或现有装置扩大产能的黄磷项目须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核准。项目核准前,需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认证并出具开展前期工作的通知后,方可由省级相应部门开展土地供应、节能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生产评价等前期工作。

  五、在建或新建黄磷装置建成后,须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或授权州市经委)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通过现场联合检查后方可启动试生产;试生产期间,通过环保、安全、节能等专项验收并办理相应证照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正式投产。现有黄磷生产企业实施“关小建大”、异地搬迁改造或在原装置规模基础上扩能改造的黄磷装置,从2009年1月1日起,按新建装置条件和要求,通过联合检查验收后方可投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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