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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级财政节能项目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级财政节能项目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云工信节能〔2011〕995号)


各州、市工信委(局),省级有关部门,省属有关企业(集团):
  为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和支持重点节能工程建设,加强节能专项资金管理,保证财政资金安全,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决定对省级财政节能专项资金奖励补助项目开展项目实施情况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自2008年以来,除已进行过节能量第三方审核并已清算资金的项目外,其他省级财政节能专项资金奖励补助的项目均列入此次检查范围(详见附件)。
  二、有关要求
  (一)请项目实施单位对照项目原申报内容、完成时间和实施计划,根据项目实际完成情况,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各州市辖区内项目报送所属州、市工信委,省级有关部门和省属有关企业(集团)项目直接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并抄报项目所在地工信委(局)。对已竣工项目,要及时向当地有关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省级有关部门和省属有关企业(集团)的项目直接向省工信委提出验收申请。对未按期竣工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需在项目实施情况报告中说明项目改(延)期的具体情况和理由,以及改(延)期后预计竣工时间。对已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了主管部门验收的项目,需同时报送验收结论文件复印件。
  (二)各州、市工信委(局)、省级有关部门、省属有关企业(集团),应加强节能项目指导工作,对已竣工投产的项目应及时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形成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并及时上报我委。对未按期竣工的项目,应责令整改并督促其加快项目实施进度,争取早日达产达标。
  (三)请各州、市工信委(局)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开展项目自查工作,并做好项目的实地检查以及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及项目验收情况报告的收集归类和汇总整理。
  (四)请各州、市工信委,省级有关部门,省属有关企业(集团)将书面材料一式两份(含电子版)于2012年1月31日前报省工信委。
  (五)省工信委将根据项目实施报告上报情况,对已竣工或正在实施的项目,组织工作组对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节能效果等进行专项抽查。
  (六)对于项目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或进度严重滞后且责令整改后仍无明显变化的项目,未按期完工且不能说明改(延)期具体情况的项目,不按时或不如实上报项目实施情况报告的项目,以及2008年获得省级财政节能专项资金支持(含补助项目)并且截至2011年底仍未竣工的项目,一经查实,省工信委、省财政厅将根据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收回奖励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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