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广州市探矿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批复
(粤价〔2011〕306号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广州市物价局:
《关于申请收取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履约保证金的请示》(穗价〔2011〕166号)悉。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97号)和我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保证金和抵押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价〔2003〕286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一、为保证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活动有序进行,同意你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向探矿权、采矿权投标人和竞买人收取履约保证金,保证金标准为:
(一)采用招标方式的,按标的物评估价的15%收取履约保证金。
(二)采取拍卖方式的,按起拍价的15%收取履约保证金。
(三)采取挂牌方式的,按起始价的15%收取履约保证金。
二、履约保证金清退办法
(一)招标拍卖中未中标或竞买不成交的,在招标、拍卖、挂牌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足额退还履约保证金。保证金利息按银行结息日后5个工作日内如数退还。
(二)中标人或竞标人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0日内不签订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合同的,视为放弃,或中标人、竞得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或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其缴纳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