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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惠州市实行商业用电与普通工业用电同价等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惠州市实行商业用电与普通工业用电同价等问题的批复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粤价〔2011〕320号)


惠州市物价局,广东电网公司:
  惠州市物价局报来《关于实行商业用电与一般工业用电同网同价和商业专变峰谷电价的请示》(惠价〔2011〕196号)悉。为加快惠州市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体现公平负担原则,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政府有关实行工商业用电同价的规定,同意惠州市先行实行工商业用电同价。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惠州市商业电度电价在现行基础上统一降低8.3分/千瓦时,非工业、普通工业电度电价在现行基础上统一提高0.7分/千瓦时,从而实现两类电价同价,同价后的商业电度电价和非工业、普通工业电度电价统称为一般工商业电度电价(详见附件1)。
  二、惠州市商业专用变压器用户实行峰谷电价政策,峰平谷电价比例为1.65:1:0.5,峰平谷时段划分为:高峰时段(14:00-17:00;19:00-22:00 )、平 时 段(8:00-14:00;17:00-19:00;22:00-24:00 )、低谷时段(0:00-8:00),用户执行峰谷电价所需的分时计量表计由广东电网公司免费安装(详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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