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文书格式规范的通知
(粤价〔2012〕5号 二○一二年一月九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制定的《价格鉴定文书格式规范》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规范价格鉴定文书格式是规范价格鉴定行为的基础性工作,是价格鉴定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重要保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组织价格认证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并尽快掌握《价格鉴定文书格式规范》的有关规定,按照规范的文书格式要求开展价格鉴定工作。
二、涉纪财物价格认定按照国家四部委《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物价格认证工作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制作,案卷管理参照《价格鉴定文书格式规范》规定办理。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的文书和案卷参照本《价格鉴定文书格式规范》的规定办理。
三、各地在执行中要切实做好相关衔接工作。一是要注意与以往使用文书格式的衔接,保证工作的连续性;二是要主动与当地相关部门沟通,提前告知新的文书格式,做好案件受理环节的文书启用工作。
四、本《价格鉴定文书格式规范》自2012年2月1日起执行,原《
广东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文书格式》(粤价〔2007〕179号)同时废止。格式文本电子版可从《广东价格认证网》(http://www.gdjgrz.org.cn)下载。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价格认证中心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