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排查化解因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扩大再生产而引发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环境污染等各类矛盾纠纷;
3、重点防范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可能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4、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为政府出台经济政策,制定工作方案提供法律论证;
5、开展企业经营法律风险排查,提出应对措施;
6、积极为企业融资引资、并购重组等法律事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7、主动为金融部门提供法律服务;
8、其他有利于促进企业稳定发展的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活动。
(二)服务方式和要求
1、司法所所长(调处中心主任)要深入企业,开展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钝化矛盾,预防激化,着力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要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把地区排查、系统排查、重点排查、企业内部排查有机结合起来,全方位、多层面地深入开展调查摸排。要认真抓好重点区域、重点群体和重点企业的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切实把各种不安全、不稳定的矛盾纠纷排查清楚,确保把已经发生和正在酝酿的矛盾纠纷一件一件搞清摸准,不留盲点和死角,为解决矛盾纠纷打下坚实的基础。
(2)调解企业矛盾纠纷。要贯彻“调解优先,以调促和”原则,增强工作主动性、积极性,引导企业和职工互谅互让、平等协商,消除分歧和隔阂,心平气和地解决问题,真正达到定纷止争、息事宁人的目的。对于排查出来的重大、复杂、疑难矛盾纠纷,要充分运用大调解机制,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教育等手段,实行领导包案、挂牌督办,协调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集中力量调处解决。广大司法所所长、调处中心主任要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为困难群众送温暖,为困难企业解忧愁。
(3)积极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各地要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的工作原则,综合发挥大调解机制、人民调解的职能优势,促进社会矛盾纠纷更多地通过非诉讼、非对抗的方式妥善解决。尤其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要高度警惕,及时列入工作日程,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摸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坚决防止形成现实危害。要积极参与群体性事件的妥善处置工作,坚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遵循“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顺不可激”的总体要求,区分性质,讲究策略,把握时机,冷静稳妥地处置。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