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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民主法治示范社区”创建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民主法治示范社区”创建标准》的通知
(苏司通[2009]54号)


各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司法局、民政局:

  为引领全省创建“民主法治村(社区)”活动深入开展,充分发挥省级命名表彰单位的示范作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照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民政厅、省司法厅《关于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民主法治示范社区”创建活动的通知》(苏法治办[2003]23号)确定的基本标准,结合近几年开展创建活动的实践,特制定《江苏省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民主法治示范社区”创建标准》,现予印发。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

  江苏省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民主法治示范社区”创建标准

  一、组织建设有力

  基层党组织和群团组织健全,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充分发挥。村、居党组织能有效领导和支持村、居民依法参与事务管理,监督村务、社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落实。基层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尊重群众的民主权利,带头执行民主管理制度。

  村、居自治组织健全,村、居委会及下属委员会、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工作制度健全,工作规范并有记录和档案。村、居委会能自觉接受党组织领导及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的工作指导,依法开展工作,有效发挥作用。

  村“两委”班子团结协调,廉洁自律,奋发有为,有带头致富和带领群众推动发展、共同致富的能力。

  二、民主建设规范

  民主选举依法进行。村、居委会及其下属组织和村、居民小组及所有需要民主选举产生的群众性组织,产生程序合法,无非法剥夺村、居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无暴力、威胁、贿选、欺骗、伪造选票等严重破坏选举的行为。农村无任何组织或个人指定、委派、撤换或变相撤换村委会成员的行为,无违法罢免村委会成员的现象。

  民主决策科学规范。有完善的村、居民民主议事决策制度和议事规则。村、居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得到保障,无侵犯民主权利行为的发生。落实“一事一议”制度,凡涉及全体村、居民利益的重大问题,均由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办事,所作决定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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