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市安帮办各项工作制度健全的,得1分;对辖区内县(市、区)安置帮教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考核的,得2分。年度出台一项以上具有创新性制度的,得2分。
8、辖区内县(市、区)安帮办、乡镇(街道)司法所及时衔接接收刑释解教人员,衔接率达90%以上,得3分。对少数未及时接收人员,经上级部门督促后仍推诿拖延或拒绝接收的,本项不得分,并减2分。
9、刑释解教人员一人一档,建档率达到100%的,得3分。帮教活动有效开展,帮教率99%以上的,得3分;重点对象100%落实管控措施的,得3分。积极拓宽安置渠道,刑释解教人员安置率达到95%以上的,得3分。
10、刑释解教人员当年重新违法犯罪率1.5%以下,得5分。因帮教工作不到位,刑释解教人员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重大刑事案件的,本项不得分并减2分。
11、辖区内公安派出所对流动刑释解教人员实行“两头包、双列管”的,得3分。司法所对外出务工刑释解教人员跟踪帮教或委托帮教且有工作记录,对外来刑释解教人员开展帮教工作且有记录的,得3分。
12、两年内对安置帮教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或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创业典型进行表彰的,得2分。有效开展宣传工作,在有较大影响媒体(含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发表稿件不少于3篇的,得2分。加强安置帮教工作理论研究,针对安置帮教工作重点、热点、难点问题,积极开展理论研究并形成研究成果的,得2分。
13、安置帮教工作取得突出成绩或创出新经验,得到市以上领导同志批示肯定或经验做法在全省推广的(被省安置帮教工作简报采用或在全国推广的(被全国安置帮教工作简报采用或在全国性会议上作介绍的等),加1分。建立市级安置帮教专项救济基金(每年苏南不低于5万元,苏中不低于4万元,苏北不低于3万元)并有效用于救济有特殊困难刑释解教人员的,加1分。
三、重点工作开展情况,标准分30分
14、认真组织开展对2008年度回归社会刑释解教人员的排查,工作扎实、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得3分。大力加强刑释解教人员重点对象衔接管控,制定重点对象衔接管理贯彻实施意见,并有效落实的,得3分。建立市、县、乡三级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分析预警制度并有效实施的,得3分。认真开展重新违法犯罪调查的,加1分。
15、市安帮办正确使用安帮管理工作软件,按月及时、准确分发预释解人员信息,接收县(市、区)上报的预释解人员未衔接信息并进行二次分发或上报,定期检查指导县(市、区)安帮办、乡镇(街道)司法所软件使用,帮助解决使用中遇到的问题的,得2分;汇总上报全市半年、全年安置帮教工作信息的,得1分。辖区内县(市、区)安帮办能够及时准确地做好数据接收、分发、上报的,定期检查指导乡镇(街道)司法所人员正确使用管理工作软件的,得3分。辖区内乡镇(街道)司法所及时接收数据、准确录入安置帮教信息、按时将已衔接人员、未衔接人员数据上传的,得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