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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2009年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2009年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苏安教办[2009]7号)


各市安帮办:

  现将《2009年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对照《办法》要求,认真做好考核自评工作,并于2009年11月28日前将自评报告报省安帮办。省安帮办将于11月底至12月初,组织部分市安帮办工作人员,对各地2009年安置帮教工作进行抽查,并最终确定考核结果。省安帮办将把考核结果上报省综治委,并通报各市综治委。

  联系人:刘明凤,联系电话:025-83591054,传真:025-83591252。

  附件:
  1、2009年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考核办法;
  2、各市自评报告样式及要求。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件1:
  2009年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考核办法

  一、市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职能作用发挥情况,标准分30分

  1、市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认真贯彻中央、省关于安置帮教工作方针政策、工作部署,思路清晰,决策科学,组织协调、督促检查作用发挥充分,得3分。市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帮办)认真履职,圆满完成省、市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任务,起草政策性文件和工作实施方案,制定下发年度计划并协调、督促、检查有关地区和部门落实的,得3分。

  2、劳动保障部门将刑释解教人员纳入就业困难群体,对失业登记的刑释解教人员免费提供技能培训的,得2分;免费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的,得2分。

  3、民政部门对符合城市或农村救助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及时落实政策的,得4分。

  4、财政部门将市级安置帮教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能保证工作有效开展的,得3分。辖区内各县(市、区)安置帮教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保证工作有效开展的,得3分。出台安置帮教工作经费具体标准的,加1分。

  5、工商、税务等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过渡性安置基地(实体)给予税收优惠的,得3分;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刑释解教人员给予政策性扶持的,得3分。

  6、共青团、妇联开展多种形式的安置帮教工作的,得4分。

  二、日常工作开展情况,标准分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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