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从事环境保护工作30年先进工作者表彰活动的通知
(粤环〔2011〕107号)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我省环保事业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高度重视下得到了迅速发展。全省环保工作者认真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我省环保目标任务,恪尽职守,勤奋工作,为全省环保新道路作出了贡献。为鼓励和表彰广大环保工作者热爱环境保护工作。经厅党组研究,决定对我省从事环境保护工作30年及以上的人员颁发荣誉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颁发证书人员范围
全省环保系统机关、事业单位从事环境保护工作30年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含已离退休人员)。
二、颁发证书人员条件
(一)从事环境保护工作满30年,即从在我省环保系统正式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或离退休之日前满30年的。
(二)离开环保系统后又返回的人员,扣除离开时间,前后可连续计算在环保系统工作时间。不含受过刑事处分或开除公职的人员。
三、颁发证书人员名额
名额不限。
四、颁发证书人员表彰程序
程序分为推荐、审查、公示、审定四个阶段:
(一)推荐。采取自下而上,层层把关,逐级审核的办法。符合从事环境保护工作30年条件的个人填写《广东省从事环境保护工作30年工作者推荐审批表》,经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省环境保护厅人事处。
(二)审查。由省环境保护厅人事处组织对报送人员进行审查后报厅党组研究审核。
(三)公示。经厅党组研究审核同意后,将从事环境保护工作30年工作者的候选名单在省环境保护厅网站上公示5天。如有不同意见的可向省环境保护厅反映。
(四)审定。省环境保护厅党组根据公示情况确定表彰30年工作者名单,召开颁发证书表彰大会。
五、报送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