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重点工业行业减排重点工程。
“十二五”期间,全省重点工业行业烟气脱硫治理工程及烟气脱硝治理工程改造共需投资约34.38亿元,其中投资0.72亿元用于钢铁烧结机烟气脱硫工程建设,投资7.54亿元用于石油炼制行业二氧化硫治理工程建设,投资2.63亿元用于建材窑炉二氧化硫治理工程建设,投资5.76亿元用于工业锅炉烟气脱硫工程建设,投资4.95亿元用于水泥行业低氮燃烧改造及烟气脱硝工程建设,投资0.05亿元用于钢铁烧结烟气脱硝工程建设,投资12.73亿元用于工业锅炉低氮燃烧工程建设。
五、规划实施与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做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及实施方案的编制,组织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以及信息等反馈工作。
(二)强化减排责任。
进一步完善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考核制度,坚持把污染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在国家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基础上,制定广东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及其考核细则,每年分解任务,对各地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继续实行严格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问责制度,对因工作不力未按期完成任务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凡是未能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任务的地区、单位和企业,一律不能参加有关环保工作的年度评奖及授予相关荣誉称号等。
(三)建立联动机制。
抓紧建立经济发展、能源节约、污染减排联动机制,进行预警监测和综合分析,找出当前经济增长中影响节能减排的问题和症结所在,并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加大环保部门参与综合决策的力度,更好地把环境政策、目标与经济发展等宏观政策衔接,确保经济发展政策和节能减排政策的协调性和可执行性。
建立和形成政府领导,发改、经信、环保、工商、税务、公安等多个职能部门参与的淘汰落后产能部门联动机制,综合运用价格、环保、土地、市场准入制度、安全生产等多种手段予以推进。由省发改委和经信委牵头,根据国家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制订淘汰落后产能分地区、分年度、分行业的目标任务和实施方案,将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市。对各地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每年向社会公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落后工艺设备、淘汰时限和各地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依法予以关停,相关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和排污许可证,并撤回已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
(四)完善相关政策。
切实落实国家污水处理收费和脱硫、脱硝相关政策。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逐步提高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进一步完善符合广东实际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全面推行阶梯式水价制度,促进节约用水。研究制定脱硝电价政策,继续落实燃煤机组脱硫电价政策。进一步完善有利于节能减排的发电调度办法,优先安排安装脱硫设施或使用清洁能源的机组上网。进一步落实排污收费政策,逐步提高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污费。
全面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积极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建立排污量核定系统,构建排污交易管理平台。
加大高能耗产业差别电价实施力度,大幅提高差别电价的加价标准,进一步提高落后产能的生产成本。限制类水泥企业的差别电价在取消峰谷电价的基础上,逐年提高加价标准;逐步提高珠江三角洲地区的焦炭、铜冶炼、铅冶炼、平板玻璃、造纸、酒精、味精、印染、化纤、制革和电镀11个行业的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的用电价格,并将视全省产业结构调整情况逐步扩大实施区域和提高加价标准。
充分利用市场手段筹集社会资金,建立多渠道的环境保护投入机制,鼓励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社会化、市场化和专业化。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按照国家对统计、监测、考核三大体系建设的要求,落实财政配套资金;适当增加对山区及东西两翼地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支持力度。
(五)强化环境执法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