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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监测工作规范(暂行)》和《广东省环境监测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监测工作规范(暂行)》和《广东省环境监测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
(粤环〔2011〕114号)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为加强环境监测管理,健全制度、规范行为、严肃纪律,深入推进我省环境监测系统党风、行风、廉政建设,我厅编制了《广东省环境监测工作规范(暂行)》和《广东省环境监测人员行为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广东省环境监测工作规范(暂行)
  2.广东省环境监测人员行为规范

  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一
  广东省环境监测工作规范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监测管理,保证监测结果准确可靠,根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 第39号)及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广东省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简称“实验室”)。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环境监测活动:

  (一)环境质量监测;

  (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三)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

  (四)为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价等环境管理活动提供监测数据的其他环境监测活动。

第二章 人员管理

  第四条 从事环境监测的工作人员,需根据《广东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管理规定(试行)》取得上岗合格证,持证上岗。

  第五条 未取得上岗合格证者,不得单独从事环境监测工作并出具监测数据,只能在持证人员的指导下开展协助性工作,监测工作质量由持证人员负责。

  第六条 凡使用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监测人员需经所在实验室培训考核合格,并获得仪器操作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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