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强能力建设。
加快市、县级监测站标准化建设,集中物力、财力促进有条件的二、三级站达标验收。到2015年,地级环境监测站达标率达到100%;县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硬件达标率达85%以上(其中珠江三角洲地区达100%、其他地区达80%以上)。积极争取中央和省财政能力建设专项资金,落实配套资金,努力提高监测水平,重点解决基层环保监测业务用房存在的突出问题。逐步推进企业开展自行监测,加强企业自行监测备案管理,督促企业定期向社会公布自行监测结果。
在省、市级污染源监控中心(平台)均已建成并通过技术验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监控中心软硬件系统建设,加强运行管理和维护,提高国控企业联网率和历史数据完整率。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监测体系建设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对本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及时解决资金、技术、人员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大力推进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工作。
(二)理顺工作机制。
减排监测体系建设涉及规财、总量、监测、监察、信息等多个部门,各地要进一步明确管理责任,理顺工作机制,强化部门之间的分工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减排监测体系建设。
(三)开展业务培训。
各地要组织开展污染源监测培训,包括管理培训和技术培训。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制定全省环保系统以及国控企业人员的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落实经费保障。
各级环保部门要安排好资金保障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省环境保护厅要积极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按时足额拨付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资金,并协调省级财政部门按比例要求拨付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要积极协调地方财政部门,及时拨付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并按比例要求配套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各地要规范对减排监测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专款专用,杜绝违规使用现象发生。
(五)强化监督考核。
省环境保护厅要加强对各地级以上市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工作监督和指导。参照环境保护部有关考核办法,制定本省年度考核办法,每年对各市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开展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通过探索考核机制创新,逐步增强考核的约束力和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