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国控火电厂的监督性监测,编制全省国控企业监督性监测季报和年报,并按时报送省环保厅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加强质量管理,对国控企业进行质控抽测,编制抽测报告并报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各地级以上市环境监测站负责辖区内其他国控企业的监督性监测,编制本地区国控企业监督性监测季报和年报,并按时报送省环境监测中心和同级环保局。
(三)加强自动监控设备建设、安装和验收。
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从采样系统、分析系统、数据采集和传输系统等全过程进一步规范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进一步推进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和仪器设备更新换代工作,规范数采仪的安装,逐步实现现场端数据的多点传输,保证数据传输的准确性、一致性、稳定性。按年度计划,完成对新增国控企业和新增污染物项目在线监控系统的安装和验收任务。
(四)强化现场端运行管理。
按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督促企业建立健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制度,加强日常巡检、维护保养、定期比对校准,及时处理异常和缺失数据,定期编制运行自检报告。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对国控企业自动监控系统的现场核查,及时编制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情况报告,确保监控系统正常运行。
(五)推进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
依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要求,认真开展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督促国控企业相关人员参加环保部或省环保厅组织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培训。加强比对监测,完善比对项目,编写比对监测季报。对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测设备发放合格标志,对有效性审核不合格的自动监测设备责令相关企业限期整改,定期向社会公布有效性审核结果。不断提高数据有效性审核的规范性,推动将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测数据用在排污收费、总量核定、行政执法、环境统计等方面,使用率达到80%以上。
省环保厅负责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国控火电厂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并指导各地开展审核工作。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负责辖区内其他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并按季度向省环保厅报送审核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