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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专职人民调解员在聘用期内违反调解工作纪律,或不能履行调解职责,应当解聘。

  第十三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工作证由省司法厅统一格式,省辖市司法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编号登记。

  第十四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职责:

  1、调解矛盾纠纷;

  2、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分析活动,预防矛盾纠纷发生;

  3、通过排查调处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

  4、及时报告重大矛盾纠纷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防控调处工作,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5、向当地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反映社情民意;

  6、认真做好纠纷登记、调解统计和文书档案管理工作;

  7、协助开展人民调解指导管理工作;

  8、完成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司法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工资待遇应参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工资水平执行,并按照国家规定为专职人民调解员办理社会保险。

  专职人民调解员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严重困难的,应按规定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第十六条 聘用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费用按照省财政厅和司法厅转发的《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苏财行[2007]47号)执行,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有计划地对专职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其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考核分为??。考核内容包括人民调解工作实绩、群众满意度以及遵守人民调解工作纪律的情况。

  第十九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考核按照“谁聘用,谁考核”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对工作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职人民调解员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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