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五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聘用工作由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辖区内人民调解工作需要,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聘用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品行端正,乐于奉献,办事公道,有较高群众威信,热爱人民调解工作;

  2、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备一定的法律、政策知识和相应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丰富的群众工作经验;

  3、年龄一般在22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4、具有人民调解员资格。

  具有政法机关工作经历的人员可优先聘用。

  第七条 聘用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聘用专职人民调解员的一般程序:

  1、确定聘用人数、条件和方式,并向社会公布;

  2、接受报名,进行资格审核并公示;

  3、组织知识、能力测试(可进行笔试和面试);

  4、确定初选名单,并进行公示;

  5、安排调解岗位,进行试岗;

  6、聘用单位与被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颁发专职人民调解员工作证。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合同期限、职责要求、工资、福利、保险待遇及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九条 专职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应当具备人民调解员资格。

  人民调解员资格考试(考核)工作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经考试(考核)合格的人员,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颁发《人民调解员资格证书》。

  第十条 新聘用的专职人民调解员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聘用;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第十一条 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对正式聘用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建立档案,并报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聘用期为1-3年。聘用期满后,根据双方意愿以及工作需要可以续聘。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