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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六条 设立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应遵循以下原则:

  群众自治、因地制宜、政府支持、部门合作、有一定的专业调解基础。

  第七条 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由人民调解工作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专业)部门设立。

  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成立后,须报上级人民调解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设立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集中处理矛盾纠纷的(专业)部门;

  (二)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须由委员3人以上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

  (三)应有不少于2人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半数以上调解员应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

  (四)相关(专业)部门提出需求;

  (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须的办公设施。

  第九条 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专职人民调解员由各级人民调解工作主管部门聘用。

  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任期1-3年,到期可续聘。

  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在聘用期内违反调解工作纪律,或不能履行调解职责,应当解聘。

  第十条 人民调解工作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专业)部门根据需要建立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咨询委员会(专业人才库),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提高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第十一条 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应按规定挂牌。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悬挂“XX(地区、单位)XX(专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牌子;人民调解工作室应当悬挂“XX人民调解委员会驻XX(部门)人民调解工作室”牌子。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工作室)印章,由县(市、区)人民调解工作主管部门制发。

  第十二条 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将调解工作制度、任务、岗位责任、工作原则和纪律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撤销手续,由县(市、区)人民调解工作主管部门办理,并报上级人民调解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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