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司通[2010]163号)
各市司法局:
为适应新形势下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需要,规范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和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提升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现将《江苏省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江苏省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管理,充分发挥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司法部《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9]3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包括在社会矛盾纠纷多发领域或集中处理矛盾纠纷的部门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县乡两级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在相关(专业)部门设立的人民调解工作室。
第三条 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工作场所、工作经费和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聘用和补贴经费由政府出资保障。
第四条 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由人民调解工作主管部门指导管理。
第五条 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任务是:
(一)负责相关(专业)部门矛盾纠纷的排查研判和预警工作;
(二)调解相关的矛盾纠纷,防止纠纷激化;
(三)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矛盾纠纷发生;
(四)向同级人民政府反映相关(专业)部门矛盾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