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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司通[2010]121号)


各市司法局、卫生局:

  现将《江苏省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七月七日

  江苏省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提高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县(市、区)设立,由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管理,依法独立受理和调解本辖区医患纠纷的人民调解组织。

  第三条 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场所、工作经费和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聘用和办案补贴经费由政府出资保障。

  第四条 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设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后,应报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人以上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名,成员一般应由司法、卫生、公安等部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医学、法学等方面专业人员组成,并配备不少于二人的专职人民调解员。

  第六条 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道正派,群众基础好,热心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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