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安帮办关于印发《江苏省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基地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安帮办关于印发《江苏省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基地管理规定》的通知
(苏安教办[2009]6号)


各市安帮办:

  现将《江苏省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基地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江苏省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基地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促进全省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基地规范、健康发展,不断拓宽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安置渠道,根据中央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基地(以下简称安置基地)是指经省、市、县(市、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帮办)或乡镇(街道)司法所确认、授牌,具有接纳安置一定数量刑释解教人员能力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

  第二条 全省安置基地按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四级行政区划创立,统称为阳光就业扶助基地。乡镇(街道)安置基地名称为××乡镇(街道)阳光就业扶助基地;县(市、区)安置基地名称统一为××县(市、区)阳光就业扶助基地;市安置基地名称统一为××市阳光就业扶助基地;省安置基地名称统一为江苏省阳光就业扶助安置基地。

  第三条 乡镇(街道)安置基地由乡镇(街道)司法所审核、批准、命名、授牌;县(市、区)安置基地由县(市、区)安帮办审核、批准、命名、授牌;市安置基地由市安帮办审核、批准、命名、授牌;省安置基地由省安帮办审核、批准、命名、授牌。

  第四条 安置基地设立条件:

  1、企业、个体工商户依法经营,三年内(或自成立以来)未出现因违法经营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

  2、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状况较好,三年内(或自成立以来)未出现经营性亏损。

  3、每年能够接收一定数量刑释解教人员。其中乡镇(街道)安置基地每年至少能够接收刑释解教人员3人以上;县(市、区)安置基地每年至少能够接收刑释解教人员5人以上;市安置基地每年至少能够接收刑释解教人员10人以上;省安置基地每年至少能够接收刑释解教人员30人以上。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