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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司法厅、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第五批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民主法治示范社区”申报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司法厅、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第五批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民主法治示范社区”申报工作的通知
(苏司通[2009]55号)


各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司法局、民政局:

  为引领全省创建“民主法治村(社区)”活动深入开展,根据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司法厅、民政厅《关于推进“民主法治村”、“民主法治社区”创建活动的意见》,现就做好第五批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民主法治示范社区”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第五批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民主法治示范社区”的单位,必须是各省辖市已命名或表彰的市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并符合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司法厅、民政厅印发的《江苏省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民主法治示范社区”创建标准》(苏司通[2009]54号)确定的条件和《关于推进“民主法治村”、“民主法治社区”创建活动的意见》(苏司通[2006]156号)的规定要求。

  二、申报名额

  各省辖市按照辖区现有村、社区总数2%的比例申报。

  三、申报办法

  申报工作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方式进行,并由各市司法行政部门牵头,会同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民政局联合审核,确定名单,经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同意后上报。

  四、工作要求

  1、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是深入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全面建设法治江苏,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做好申报表彰工作,有利于充分调动广大村、居组织开展创建活动的积极性,进一步推动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深入开展。各地要积极加强工作指导,切实通过申报评选工作,进一步提高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水平。

  2、要坚持实事求是、好中选优、宁缺勿滥的原则,严格评审,认真把关,公正推荐,以公平公开公正确保申报表彰质量。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司法厅、民政厅将按照不低于15%的比例对各市申报表彰的单位进行抽查考核,并对拟命名的单位在全省予以公示。相关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以积极认真的态度做好申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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