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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木垒县地表水和地下水统一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3.实行“两水三统”后,木垒河分配给各灌区的地表水比例不变;白杨河灌区、东城河灌区、西吉尔灌区在区域内统一优化水资源配置。
  4.参加统调的机电井其用水调配权归“两水三统” 领导小组统一管理。
  5. 参加统调的机电井的运行、维修、养护由产权所有者负责。每年年初灌溉前,“两水三统”领导小组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机电井产权所有者计划开井提水时间。机井产权所有者在接到书面通知后,必须在计划提水时间前5天维护好机电井及输水渠道,保证年度正常提水灌溉。
  6. 凡不能按规定时间提水或有意拖延开井时间者,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计划取水量,并有权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7. 凡不遵守统一调配水量,强行提水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严肃处理。
  8. 灌区内由林业等县直单位直接管理的机电井,在优先保证林带等特殊作物灌溉的情况下,多余水量在井位所在灌区参与“两水三统”灌溉工作,原井管理单位不得擅自调配。
  9. 水库泄洪期间,灌区引洪灌溉,地表水价格执行灌区地表水价格标准。水库干枯,河流来水不足以满足灌区轮灌要求,不能实行“两水三统”时,地表水和地下水各自执行物价部门核定价格。
  10. 参加统调的机电井按统调水量、井水成本给予合理补偿,具体标准由县发改委确定。
  11. 地表水和地下水在同一灌区范围内统一平衡调度,凡是井水控制范围内,能达到本轮配水期灌水定额的面积,一律不配河水,河水调出给同一灌区没有地下水资源的村组。
  12. 两水统调计价由物价部门根据参加“两水三统”的机电井、河水水价、水量、水费核定。
  13. 统价水费由水管单位和农民用水协会直接向农户按用水量征收,对不按规定交纳统价水费的不予配水。凡有机电井的单位不参加“两水三统”的一律不予配河水,同时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取水许可证,并依法处理。
  14. 统价水费收回后设专户储存,并按河水水价标准,将河水水费如数上交水管单位;按机电井合理补偿标准,将机电井补偿费及时拨付给参加统调的机电井产权所有人。
  15. 统价水费的管理使用由乡镇、村、用水协会、用水户监督。
  四、地表水、地下水统调乡镇,在统调价不变的前提下,可根据以上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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