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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垒县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条 成立了农民用水者协会的灌区,在灌溉农田事宜上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十一条 土地治理项目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砍伐或者移植、毁坏树木;
  (二)毁坏机耕道路、桥涵;
  (三)挖掘、填埋灌溉渠道,挖坑取土;
  (四)毁坏机井、机井房、水渠、管线、电器、泵机等设施;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治理项目土地的用途。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需要征用的,应当告知财政部门和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并依法报经批准。批准占用的,由占用土地单位按照土地法律、法规的规定补偿。补偿资金中的财政投入部分,由县财政部门存入农业综合开发财政专户,继续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农民自筹和劳务折资部分,返还农民。
  第十三条 产业化经营项目的管理,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县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应当加强指导和检查。
  第十四条 产业化经营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立项宗旨和项目性质组织生产经营。确需改变项目性质或者转产、转营的,应当报告原批准机关。
  第十五条 产业化经营项目建设单位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其乱收费。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毁坏生产路、桥涵,挖掘、填埋灌溉渠道,挖坑取土的,由农业综合开发机构责令项目所在村组限期改正,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由当事人上缴所在村组用于工程的维护;违反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擅自改变已建成土地治理项目区土地用途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实施乱收费的,由行政监察机关责令退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县财政部门、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和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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