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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垒县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垒县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木县政办发[2009]46号)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政府各有关部门、县农发办:
  《木垒县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管护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

  木垒县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管护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成后的工程管护,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第29号令)、《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07〕91号)及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是指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主管机构批准立项,利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以及其他自筹资金(含农民自筹及劳务折资等),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和利用而建成的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经营项目。
  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管护,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管护计划,并督促落实。项目工程竣工之后,坚持“谁所有、谁负责、谁受益、谁管护”原则,对所有工程进行全方位的管护、维护,保证工程正常、永久使用。具体要分五个步骤将工程管护责任制度落实到人。第一步是项目竣工后,进行固定资产登记;第二步是将登记后的工程落实到乡、村;第三步是由乡、村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有关工程管护标准,共同制订工程管护制度和标准要求;第四步是由乡、村共同负责将水利设施、农田林网等经营性的工程实施公开拍卖,责任到人,具体落实管护制度和标准要求;第五步是由项目管理办公室和项目乡、村共同负责对工程和管护实施监督。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农业综合开发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管护工作。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护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做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管护工作。
  第六条 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要及时移交,项目乡村都要制定相应的管护制度和管理标准要求,落实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做到责任明确、制度规范、落实到位。成立由村主要领导牵头的管护机构,建立专职管护队伍,经常性的进行检查监督,确保制度落实、责任到位,工程设施完好无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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