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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垒县煤化工行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八条 对未按照本管理办法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征管法》的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
  第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时,需相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出具书面通知,相关部门要根据《征管法》的规定,结合本部门行政管理职能予以大力配合。
  第二十条 县财政、公安、国税、地税、工商、煤炭管理局、电力、中油、统计等相关部门联合组成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煤化工行业的综合管理。主要职责:
  (一)认真履行义务、服务地方经济、配合税务部门组织收入、促进财政收入增加,充分发挥部门专业管理的优势,共同做好综合治税工作。
  (二)定期召开部门联系会议,了解近期煤化工行业运行情况,互通工作进展,分析解决纳税人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配工作任务、制定阶段工作方案、印发应急预案。
  (三)定期开展煤化工行业纳税人信息数据交换。煤炭管理局提供各煤化工纳税人用煤量;电力部门提供各煤化工纳税人的用电量;中油公司提供各煤化工纳税人柴油用量;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煤化工纳税人纳税注册登记相关信息;国税局、地税局提供各煤化工纳税人纳税信息;统计局负责提供产品产、销量等相关数据。比对发现异常,及时转相关部门检查落实。
  (四)定期深入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实地座查,调取相关数据与各部门提供的数据进行比对,掌握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并据以确定征收应缴纳的各项税款。
  (五)督促企业健全帐务,登记相关台帐,规范记帐,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第二十一条 对综合治税成员单位不认真履行义务、职责导致税款流失的,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二○○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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