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2. 适用税率按照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确定
(二)企业所得税的核定
1. 核定应税所得率(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行业税率确定)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2. 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当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申报纳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税率
(四)教育费附加按当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申报纳税。
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税率
(五)印花税、车船税等其他地方各税按照税法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法规定如实申报缴纳应纳税款。在办理纳税申报的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月份耗用煤、电、柴油明细表及产品库存明细表。
第十四条 纳税人发生“关、停、并、转”或破产等非正常因素导致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时,应在发生变化前,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并按规定结清税款、滞纳金、缴销发票。未按照规定报告的,按
《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核查,深入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场所调取相关数据,与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实际申报的数据、资料进行核对,并据以确定征收应缴纳的各项税款。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全面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状况,利用纳税人耗用的煤、电、柴油等指标,建立纳税评估模型,开展纳税评估,发现纳税人申报异常问题,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七条 纳税人应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申报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定期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核对相关数据。对经核对申报不实的纳税人,其实际销售收入超过税务机关年初预定的销售收入30%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
《征管法》第
六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