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垒县煤化工行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木县政办发[2009]50号)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驻县各单位:
《木垒县煤化工行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木垒县煤化工行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木垒县煤化工行业的税收征收管理,规范征纳秩序,堵塞税收漏洞,防止国家税款流失,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
《征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结合木垒县煤化工行业生产经营实际和财务核算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木垒县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各种煤化工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煤化工产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木垒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
第四条 纳税人应当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记帐凭证,根据合法有效记帐凭证记帐,核算。
第五条 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全部银行帐号及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
第六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