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垒县加强建设项目税收征管意见通知
(木县政办发[2009]53号)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驻县各单位:
《木垒县加强建设项目税收征管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木垒县加强建设项目税收征管意见
为了加大木垒县建设项目税收征管力度,规范成员单位对建设项目管理的程序,防止税收流失,根据《木垒县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实施综合治税的实施意见》,制定以下具体意见。
一、 建设项目税收征管范围及征管对象
税收征管范围为自治县境内所有建设项目,征管对象为本条所意见建设项目的施工企业和个人。
二、本意见所指项目包括新开工、在建、续建和以前年度已完工未付款项目。
三、 建设项目计税营业额和资金
建设项目(不含装饰项目)计税营业额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劳务价款;资金包括国家投资、企业和个人自筹资金等。
四、 建设项目中标的税收管理
建设主管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必须把中标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信息于项目中标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传递至县地方税务局,对外来施工单位凭县地方税务局办理的报验登记手续发放施工许可证,否则不予发放;不归建设局(招标办)管理的项目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此条执行。
五、 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价款结算税收管理
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必须坚持“先完税、后拨款”的原则,建设单位在申请拨付财政投资款时,必须提交上次拨款时县地方税务局开具的《建筑业统一发票》及完税证明(免税项目出具免税证明),否则不予拨付本次申请资金,并于1个工作日内向县地方税务局通报项目付款情况。
六、 非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价款结算和发票的税收管理
(一)建设单位必须凭县地方税务局开具的《建筑业统一发票》及完税证明(免税项目出具免税证明)支付形象进度工程款,并以此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法定凭证,不得接受外省(市)、外(县)市开具的发票,否则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