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垒哈萨克自治县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七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内容包括:
  (一)检查监察对象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二)检查监察对象贯彻落实本级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大工作部署中的问题;
  (三)检查监察对象履行法定职责中的问题;
  (四)检查监察对象在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决策中的问题;
  (五)检查监察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中的问题;
  (六)检查监察对象在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招商引资项目推进工作中的问题;
  (七)检查监察对象实施政务公开中的问题;
  (八)检查监察对象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问题;
  (九)检查监察对象在涉及多个部门的管理工作运转、协调方面的问题;
  (十)检查监察对象建立和执行内部规章制度中的问题;
  (十一)检查监察对象在办事效率、服务态度方面的问题;
  (十二)检查监察对象有关行政效能方面的其他问题;
  第八条 监察机关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评议评估。组织社会各界对行政机关行政效能情况进行评议评估;
  (二)受理投诉。畅通投诉渠道,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监察对象在工作中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和行为的投诉,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三)提前介入。对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重大行政许可等事项提前介入监督;
  (四)现场监督。对前项涉及事项的实施过程,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现场监督;
  (五)跟踪督查。对监察对象在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建设、重大招商引资等项目推进中的行政效能情况跟踪督查;
  (六)例行监察。对行政机关可能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例行监察,督促整改和建章立制;
  (七)专项监察。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本级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或者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以及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突出问题等进行专项监察;
  (八)随机监察。通过明察暗访、走访调查、查阅资料等方式对监察对象的行政效能情况进行随机监察;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监察机关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
  (一)确定行政效能监察事项。一般性行政效能监察事项的立项,应当报经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重要事项的立项,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