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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垒哈萨克自治县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垒哈萨克自治县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木县政办发[2009]61号)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勤政廉政建设,进一步优化投资与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效能监察,是指监察机关依法对监察对象的工作效率、效果、效益等进行监督的活动。
  县监察机关对以下单位和人员(监察对象)实施行政效能监察:
  (一)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物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组织、本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和下一级人民政府(以下统称行政机关);
  (二)前项规定的行政机关中的工作人员(工勤人员除外);
  (三)本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以委任、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的人员。
  县监察机关对本辖区所属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行政效能监察。
  第三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的领导下进行。
  第四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靠群众、标本兼治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实行预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六条 监察机关依法开展行政效能监察,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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