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校的行政事业性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和其他收入(捐款、租金等)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学校经费预算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复、公示后,严格予以遵照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突破。
3.经费拨付:
(1)各学校教职工工资仍实行县财政统一发放。
(2)教育费附加和人民教育基金,由教育局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财政局批准后,拨付教育经费管理中心,进行直接支付。
(3)农村转移支付资金、寄宿制贫困生生活补助等资金由教育局按政策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拨付教育经费管理中心,进行直接支付。
(4)校舍维修改造资金、危房改造资金及“双语”幼儿园等项目资金,由教育局提出资金使用计划,财政局审核后,拨付教育经费管理中心,进行直接支付。及时将工程款支付到施工队。
(5)各学校日常公用经费根据批准的预算数,结合实际,提出分月用款计划,由教育经费管理中心审核后直接支付各学校。加快资金拨付进度,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保证各学校正常工作运转。数额较小的商品和服务支出实行备用金管理,数额较大的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4.备用金管理:县教育经费管理中心根据学校的规模、业务量的大小、距离开户银行远近等因素,综合核定各学校的备用金限额,严格备用金管理。
5.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公用经费用于教育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水电暖、交通差旅、邮电等公用开支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的购置,房屋、建筑物及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
6.资产管理:各学校要建立固定资产及物品采购登记台帐,并建立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及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学校采购物资、设备,若在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项目,由学校提出采购申请报县教育局计财科审核批准后,再向县政府采购办申请采购,县教育经费管理中心依据采购货物验收报告书登记各学校资产帐。
7.基建项目管理:学校所有新建、扩建、维修、改造项目,均由教育局基建办统一管理,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各级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通过财政直接支付或“零余额帐户”进行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拨付教育经费管理中心后,及时将工程款支付到施工队。
8.会计档案管理:各学校2008年12月31日前的会计档案,由各校自行负责保管。自2009年1月1日起,各学校当年的会计资料由教育经费管理中心保管,两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交回学校保管。
四、工作运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