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县政府办公室(应急办 )在接到各乡镇(场)、有关部门报告后,视事件性质和动态,第一时间向办公室主任报告情况,根据指示精神,向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汇报,并准备好相关预案的单行本,以备启动相应工作预案。县政府主管部门在向自治州相关部门上报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前,必须报告自治县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向自治州应急办报告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基本情况及县人民政府对事件的处置情况,电话报告不得超过得知事件发生后1小时,书面报告不得超过2小时。
3.自治县专项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已经启动自治县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处置或决定派工作组赶赴现场的,以及针对自治县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或救援情况,自治州已经启动自治州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处置或援助的,自治县行业对口部门必须及时报告县政府办公室(应急办)。
4.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二)报告要素。主要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报告单位名称和个人姓名及电话号码)、接报时间、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情况)、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领导到现场情况、具体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希望支持援助事项等。
(三)续报和终报。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事态控制及变化情况。如事件的要素尚不明晰,可先报已掌握的实际情况,随后续报;突发公共事件及处置的新进展、可能衍生的新情况要及时续报;续报一般不再复述事件初始过程,只报告事态发展或处置的进展情况。多次报告的,用“XX事件续报一、续报二……”表述;对性质复杂且处置时间长的事件,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实行日报制度,必要时要随时报告,报告要注明时间、地点,情况紧急的要形成专题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要进行终报。
三、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跟进落实项目
(一)事件处置过程中的信息联络。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过程中,现场指挥机构或乡镇负责人及应急管理机构负责人、工作人员要保证24小时电话畅通,密切保持与县政府办公室(应急办)的联系,并设专门信息报告人员,收集、汇总相关信息,并及时、迅速、主动报告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