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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自治县应急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自治县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自治县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置程序,切实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确保反应迅速、处置及时,按照《昌吉回族自治州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和《木垒哈萨克自治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范围

  可能发生、即将发生、已经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具体范围为:

  (一)自然灾害。包括水旱灾害、地震灾害、气象灾害(暴雨、暴雪、冰雹、大风、沙尘暴、大雾、雷电、高温、寒潮、道路积冰等)、地质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森林草原火灾、生物灾害等。

  (二)事故灾难。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供应中断,道路交通中断,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大型集会等群体性活动踩踏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三)公共卫生事件。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重大动植物疫情、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四)社会安全事件。包括群体性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公共事件、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刑事案件等。

  二、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规则

  (一)报告时限。

  1.对可能发生、即将发生、已经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各乡镇(场)、有关部门要按照《分级标准》,即: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 、Ⅳ级(一般),如实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应急办),情况紧急时,可先电话报告,再书面报告。信息报告时限为:特别重大的15分钟,重大的30分钟,较大的1小时,一般的2小时内。发生各类突发事件时,事发地政府在做好现场应急处置的同时,在第一时间向上报送信息,保证上下信息对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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