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厂、蓄水池等设施必须建立卫生保护区。保护范围以水源采水地段为中心,半径200米以内的区域。
第十八条 确保饮水工程专用的占地、建筑物、供水管网、检查井及其它生产设施是安全供水的保证。供水管道两侧保护范围1.5米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建筑物、堆放杂物、取土、拆除和侵占。私自在管道上开口者;对拆迁、盗窃、破坏供水设施者;设置排污口、倾倒有害废弃物者,供水管理单位可视情节轻重,对违章单位或个人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或停止供水。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地表水水源上游和地下水水源地相邻区域内建设工程或者新增加取水口,应当听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部门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如对农村饮水水源的水量、水质等造成不良影响的,严禁取水和增加取水口。
第二十条 工程建成以后,供水水源、主、支管道及附属设施由供水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及维护。从支管道(或者分水井)到用水户的供水巷管、入户管道及附属设施由用水受益者负责管理及维护,所发生工程维护费用由用水受益者承担。
提出安装和改装供水设施的单位和用户应向供水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在供水主、支管线上新装或增设供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相关费用,费用应当一次性交清,并签订入网责任协议书。
第二十一条 供水管理单位保证供水工程正常运行,如因工程检修等必需使部分供水区停水时,应事先通知有关单位或用水户(无法预见意外情况例外)。
第二十二条 各用水户必须服从管理单位的供水管理办法,为加强供水管理工作,提高用水户的节水意识,保证供水正常,必须安装水表,按方收费。用水户应定期向管理单位缴纳水费,无故拖延或拒缴水费连续超过3个月的,供水管理单位根据供水管理办法和交纳水费的要求可停止给用水户供水。
第二十三条 五保户或者生活困难的用水户,无力缴纳计划用水量水费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免缴;免缴的水费,由批准免缴水费的县人民政府从财政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