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凡需新建和扩建的供水工程,建设单位须按程序提前报批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在建设管理过程中,全面推行“六制”,即规划建卡制、社会公示制、集中采购制、资金报帐制、巡回监理制、明确管理责任制等。建成后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都须明晰产权,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制定切实有效的供水运行管理制度。
第十条 新建的饮水工程竣工后,按国家、自治区和州、县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需穿越、跨越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网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公路、铁路、输油输气管道等各类工程,在工程建设之前要进行科学论证,并编制饮水工程保护方案。如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或供水设施造成损害的,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饮水工程的正常运行,并依法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 供水管理单位必须建立供水工程档案、各项管理制度及供水安全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 水价按县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擅自提高水价。否则,后果由提高水价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十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当达到安全供水条件,各供水管理单位(水厂)每年对水质要进行一次水质化验。供水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定期进行体检,有传染病或健康带菌者,严禁从事供水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用水户水表由供水管理单位统一负责安装,费用由用水户负担。用水户要保护水表,不得私自拆卸和开启水表铅封。如供水管理单位发现水表损坏或失计,应及时更换、用水户不得拒绝,费用由用水户负担。
第十六条 为了加强水费征收和管理,明确供需双方责任,提高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征收水费必须开具统一的收费票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实行定额管理,计划用水,计量到户,按方收费;对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的,实行累进加价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