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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垒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凡需新建和扩建的供水工程,建设单位须按程序提前报批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在建设管理过程中,全面推行“六制”,即规划建卡制、社会公示制、集中采购制、资金报帐制、巡回监理制、明确管理责任制等。建成后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都须明晰产权,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制定切实有效的供水运行管理制度。

  第十条 新建的饮水工程竣工后,按国家、自治区和州、县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需穿越、跨越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网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公路、铁路、输油输气管道等各类工程,在工程建设之前要进行科学论证,并编制饮水工程保护方案。如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或供水设施造成损害的,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饮水工程的正常运行,并依法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 供水管理单位必须建立供水工程档案、各项管理制度及供水安全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 水价按县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擅自提高水价。否则,后果由提高水价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十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当达到安全供水条件,各供水管理单位(水厂)每年对水质要进行一次水质化验。供水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定期进行体检,有传染病或健康带菌者,严禁从事供水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用水户水表由供水管理单位统一负责安装,费用由用水户负担。用水户要保护水表,不得私自拆卸和开启水表铅封。如供水管理单位发现水表损坏或失计,应及时更换、用水户不得拒绝,费用由用水户负担。

  第十六条 为了加强水费征收和管理,明确供需双方责任,提高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征收水费必须开具统一的收费票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实行定额管理,计划用水,计量到户,按方收费;对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的,实行累进加价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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