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垒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木垒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
木垒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办法》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为解决全县各乡(镇、场)农牧村(组)人畜饮水困难,保障饮用水安全兴建的各类供水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应于木垒县行政区内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木垒县水利局负责对全县行政区内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进行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地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实行无偿划拨。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电实行农业灌排电价。
第六条 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积极鼓励广大农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第七条 国家投资或者以国家投资为主建设的,日供水能力在100立方米以上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县农村供水管理总站统一管理;日供水能力在100立方米以下分散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受益范围内的村委会或者用水户协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