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和报备工作的通知
(司办[2009]68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
《
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4号)已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规定对规范性文件的发布主体、制定权限、制定原则及起草发布程序等进行了全面规范,并就报备、审查等工作提出了严格要求。请各单位认真学习领会,严格执行好各项规定。现就制定和报备涉及到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1、涉及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一般应以省厅名义发布,特殊情况需要以某协调机构或组织名义发布的,应将省厅列为共同发布单位,并由省厅编制文号、办理报备手续。
省劳教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自行编制文号,统一由省厅办理报备手续。
2、厅发规范性文件恢复使用“苏司规”文号、省劳教局规范性文件统一使用“苏劳教办”文号。
3、厅发规范性文件按规定程序审定后,均应送厅主要负责人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