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浦东青年公寓管理办法》的通知
(浦建委房[2009]254号)
各委、办、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各开发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现将《浦东青年公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各单位如有租赁公寓需求,请按此办理。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九日
浦东青年公寓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浦东青年公寓管理,更好地服务于浦东新区人才引进需要,根据《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浦东新区人才安居工程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前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产权归属浦东新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的用于人才租赁使用的房源。
浦东新区高级人才公寓、高级专家公寓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管理部门)
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才入住资格审核,并委托浦东新区人才交流中心(下称交流中心)具体办理浦东青年公寓的租赁申请、审核等手续。
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浦东青年公寓房屋租赁管理,并委托浦东新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下称保障中心)具体实施浦东青年公寓的日常管理工作。
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浦东青年公寓租金标准的核定。
第四条 (租赁对象)
浦东青年公寓专用于浦东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从外省市引进的青年人才作暂借过渡。租赁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
(二)外省市来浦东工作;
(三)在本市暂无住房;
(四)与符合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事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或在新区党政机关工作。
第五条 (申请程序)
申请租赁浦东青年公寓按以下程序办理:
符合租赁条件的青年人才由其所在单位向交流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个人简历、学历、职称、荣誉证书、身份证等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