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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关于修改《江苏省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规则》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修改《江苏省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规则》的通知
(苏司通[2010]198号)


各市司法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省监狱管理局,厅各直属、归口管理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做好与《江苏省司法厅行政听证暂行办法》(苏司通〔2007〕117号)、《江苏省司法厅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规定》(苏司通〔2007〕99号)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序衔接,现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决定修改《江苏省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规则》(苏司规﹝2002﹞9号),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十九条修改为:“拟吊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决定,由业务工作部门与法制工作部门商议后草拟,提请本机关领导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经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作出。”

  第二十条修改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结束后的十五日内,将处罚决定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决定不予处罚的,制作不予处罚决定书;决定予以处罚的,制作处罚决定书。上述决定书由业务工作部门负责制作并送达,送达应有回证。”

  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由业务工作部门办理申请执行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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