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府机管〔2011〕202号)
市级机关各单位:
为了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根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保障市级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按照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分工原则,根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以及《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沪财行〔2010〕6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包括市政府驻外办事处及工商局、地税局、质量技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下统称市级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行为。
第三条 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当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跟踪管理和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级行政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工作,接受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政府机管局)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市级行政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明确主要负责人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确定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部门和管理人员,落实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验收入库、领用、转移、调拨、维护保管等日常使用管理工作,以及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市级行政单位财务部门负责国有资产的会计核算工作,配合做好国有资产的清查、盘点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