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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驻市级机关集中办公地企事业单位、局属各单位安全管理考评办法》的通知


  附件4
  安全管理考评表(日常管理)

  单 位:                时 间:            编 号

项目

(序号)                    

检  查  内  容

结论

A

B

C

D

建筑

安全

设施

管理

(14)

 

1

建筑工程应经过建设消防、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等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审查备案。

 

 

 

 

2

建筑工程投用前应经过建没消防、安全生产监督机构验收合格。

 

 

 

 

3

改造装修不应改变使用性质,超过规定面积应重新经主管部门申核同意。

 

 

 

 

4

防火门、防烟挡板、防火分区隔断等设施应保持完好。楼板、防火墙上的空洞应按规定封堵严密。不应破坏、分割原防火分区。

 

 

 

5

常闭防火门、闭门器应保持完好、并处于常闭状态。

1

3

5

 

6

防火卷帘门应完好,启闭正常。门下不应有杂物堆放。

 

 

 

 

7

建筑物周边通道、建筑物内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通道应保持畅通。

 

 

 

 

8

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装置应满足设置要求,并保持完好。

1

3

5

 

9

灭火器材配置应与场所相符,外观无损,数量、期限应符合使用要求。

 

 

 

 

用电

安全

管理

(15)

1

配电房设置、防护设施、设备检查用的劳防用品等应符合规范要求。

 

 

 

 

2

配电房、配电间内严禁存放杂物,配置的灭火器、应急照明应保持完好。

 

 

 

 

3

配电柜内各部位连接点不得有锈蚀、烧伤、熔接、损坏、放电等现象。

 

 

 

 

4

临时用电应归口管理,并符合限量使用要求,到期后及时拆除。

 

 

 

 

5

电气线路敷设应符合规范,无乱拉乱接电线和随意增加用电设备现象。

 

 

 

 

6

电器设备、照明设备的安装、使用和所对应的线路配置应符合安全要求。

 

 

 

 

7

应按规定设置防雷装置,防雷装置应定期经专业机构检测并合格。

 

 

 

 

用火

安全

管理

(16)

1

吸烟点应有明显标志,无乱丢烟蒂现象,禁烟区严禁吸烟。

 

 

 

 

2

动火作业应分级审批,审批人应严格按规范实施检查、监督。

 

 

 

 

3

动火作业人员应持本人操作证和动火审批单上岗,严格遵守“十不烧”规定,在安全措施落实、监护人到位等动火条件具备后进行操作。

 

 

 

 

4

食堂灶具用火应严格执行操作规定,并确定各班安全责任人。脱排油烟灶具应定期清洗,并做好定期清洗记录。

 

 

 

 

用气

安全

管理

(17)

1

燃气表房的设置、防护设施、灯具、通风等应当按照规范要求。

 

 

 

 

2

燃气用具安装、使用和管道敷设应符合安全规定,并做好防泄漏措施。

 

 

 

 

3

燃气表具、各大小阀门、接口、灶具等应定期做好防泄漏检查登记工作。

 

 

 

 

4

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应定期试验检查、定期经专业机构检测。

 

 

 

 

其它

安全

管理

(18)

1

电梯、电脑、UPS机房、锅炉房等处应有出入规定,并落实安全责任人。

 

 

 

 

2

特种设备、压力容器及管道等应定期保养、定期经专业机构检测并确保正常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名。

 

 

 

 

3

仓库物品入库前应安全检查、分类、分垛储存,堆放符合“五距”要求。

 

 

 

 

4

仓库内照明灯具与储物的距离应符合要求,严禁吸烟和使用电热器具。

 

 

 

 

5

单位生产、经营、运输、使用或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按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操作。

 

 

 

 

6

从业人员应按照使用规则,佩带、使用劳动、卫生防护用品。

 

 

 

 

7

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现金、票据、印鉴、有价证券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储存、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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