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驻市级机关集中办公地企事业单位、局属各单位安全管理考评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驻市级机关集中办公地企事业单位、局属各单位安全管理考评办法》的通知
(沪府机管〔2011〕194号)


驻市级机关集中办公地企事业单位,局属各单位:
  现将《驻市级机关集中办公地企事业单位、局属各单位安全管理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驻市级机关集中办公地企事业单位、局属各单位安全管理考评办法

  一、目的和依据
  为了对驻市级机关集中办公地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系统性、综合性的考评,及时发现安全管理方面的薄弱环节,切实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预防和控制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从而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实现安全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长效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DB31/329.10-2008《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0部分:党政机关》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办法。
  二、考评内容
  考评按组织管理、消防管理、技防管理和日常管理四个方面组织实施,具体内容分为18项120条。每条考评结论分A、B、C、D四档,对应的分值分别为1分、0.8分、0.6分、0分(B、C档为“\”的不计分,1、3、5数字表示小于等于此数字的得分档,本单位没有的内容计1分),总分为120分。
  三、考评办法
  (一)自查自评。各企事业单位按照安全管理考评表列出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结合实际,每季度开展逐条对照检查,得出自查分值。通过自查找出存在的安全隐患,制订整改计划,限时整改。各单位要建立单位安全自主管理机制,即自查自评――落实整改――计划运行――自查自评循序渐进,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二)上报备案。各单位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最后一周将自查自评情况上报市政府机管局保卫处(以下简称“保卫处”)备案,作为组织开展安全管理抽查的参考依据和年终考评依据。
  (三)对口检查。保卫处针对各单位的业务特点,选择部分考评内容,组织相关单位安全分管领导或安全干部,每年进行一至两次的对口检查、考评。通过对口检查,促使各单位相互学习,取长补短,相互监督,相互激励,共同提升安全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四)组织抽查。保卫处参照各单位上报的自查自评及整改落实等情况,组织开展抽查、复核,将抽查、复核情况纳入被查单位安全管理考评档案。会同有关专业监督部门提出指导性意见,挂牌督促被查单位排除安全隐患。
  (五)考核评审。保卫处对各单位的考评及自查、整改和落实防范措施等情况进行汇总,得出考评综合结论,作为年终单位安全责任制目标考评的依据。
  四、其他
  本办法由市政府机管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
  1.安全管理考评表(组织管理)
  2.安全管理考评表(消防管理)
  3.安全管理考评表(技防管理)
  4.安全管理考评表(日常管理)
  5.安全管理考评汇总表

  附件1
  安全管理考评表(组织管理)

  单 位:                 时 间:             编 号

项目

(序号)

检  查  内  容

结论

A

B

C

D

 

 

 

 

(1)

1

单位主管是第一安全责任人。应当依法确定单位安全责任人,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安全工作机构,明确其职责,并认真履行。

 

 

 

 

2

依法确定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各级岗位安全责任人,明确其职责。

 

 

 

 

3

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安全防范措施和工作档案。

 

 

 

 

4

结合单位实际开展各类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防范意识。

 

 

 

 

5

在订立承包、承租或委托生产经营管理合同中,应明确各方安全管理职责,并对签约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6

举办展会、促销等具有人员聚集安全危害性较大活动时,应当与相关单位在订立合同中明确各方安全责任,并落实好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7

改建施工时,在与施工单位订立的合同中应明确各方安全责任。

 

 

 

 

8

安全管理、特殊工种等人员须专门培训安全操作技能,并持证上岗。

 

 

 

 

9

严禁在含有危险物品的生产车间、仓库的同栋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

 

 

 

 

10

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11

应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防用品,并监督其使用。

 

 

 

 

12

应创建符合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环境,保证安全必需的资金投入。

 

 

 

 

13

应及时如实上报各类安全事故,不得拖延不报、谎报或隐瞒不报。

 

 

 

 

14

无发生火灾事故。

 

 

 

 

15

无发生治安、盗窃事件。

 

 

 

 

16

无发生劳动工伤和亡人事件。

 

 

 

 

(2)

1

根据季节特点,及时开展防台防汛、防暑降温等专项安全宣传和检查,落实必需物资,加强值班、巡逻,并做好相关记录。

 

 

 

 

2

应开展定期安全检查与登记制度,并建立安全考评奖惩制度。

 

 

 

 

3

重点单位应开展每日防火、治安和生产安全巡查,巡查记录应清楚完整。

 

 

 

 

4

在各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应及时整改,记录应清楚完整。

 

 

 

 

5

重大安全隐患应立案登记、上报并落实整改措施,由专人负责整改。

 

 

 

 

6

对监督单位提出的安全问题应及时整改,或反馈整改计划实施情况。

 

 

 

 

(3)

1

对确定的安全重点部位、危险场所或设施,要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2

重点部位应确保技防或物防设施完好,并严格按规范、制度操作执行。

 

 

 

 

3

消防、防盗报警、视频监控室应24小时专人值班,值班记录应清楚完整。

 

 

 

 

4

危险品仓库应符合防火、防爆、防静电、储存、堆放、领取等规范要求。

 

 

 

 

5

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仓库应设置禁烟禁火标志,并确保遮光通风良好。

 

 

 

 

6

值班或管理人员应明确重点岗位安全职责,熟悉重点岗位事故处置程序。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